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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 請問,平日公司財、稅報是由會計師查核簽證 但,近日老闆看到抒困方案,擴大書審純益率打折 請問,公司虧錢中,這樣可以改用擴大書審申報營所稅率嗎 因為想說已經都有會計師查核簽證了,這樣可以嗎? 謝謝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表示,近年來跨國交易日漸頻繁,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案件逐年增加,尤其以提供技術服務之交易類型為大宗。近期發現部分申請案件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申請人)委託其他營利事業提供技術服務予境內營利事業,依照「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8點第2款規定屬人力派遣服務,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依財政部95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30470號令辦理扣繳事宜。該局舉例說明,某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與我國甲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提供機器設備維修之技術支援服務予甲公司。惟經該局審核,該派遣提供維修服務之人員係為另一外國營利事業B公司之員工,且派遣人員須經甲公司審核通過後始能擔任維修服務並受甲公司之指揮,A公司不負擔服務瑕疵之損害賠償責任,且A公司在履約過程僅扮演行政事務協調、仲介等角色,未提供技術層面之協助,綜合研判結果,A公司向甲公司收取之技術服務收入,屬人力派遣服務,而非提供技術服務,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或受託代理人注意,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之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審核、監督、認證、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惟不包括人力派遣服務,營利事業應注意正確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汰舊換新,於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租稅優惠措施實施期間延長至115年1月7日,並延續汽車每輛最高減徵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減徵4千元。 該分局就本次貨物稅條例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修正重點整理如下:(一) 汽車部分:1. 中古汽車(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出廠年限由6年以上提高至10年以上。2. 本人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自配偶取得之中古汽車者,得將配偶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二) 機車部分:1. 取消中古機車「登記滿1年」之限制。2. 放寬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3. 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機車之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如非同一人,應檢附中古機車與新機車車籍登記之車主非同一人聲明書。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為顧及修法前、後銜接期間民眾權益及信賴   保護原則,修正條文明定過渡期間從寬認定適用條件如下:(一) 汽車部分:1. 110年1月8日至110年5月27日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中古汽車,如於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出廠6年。2. 110年5月28日至110年7月7日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中古汽車,如於110年1月7日前且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出廠6年。(二)機車部分:109.7.8至110.1.7報廢或出口出廠4年且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之中古機車,如於110.1.8後且在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不以同一人及登記滿1年為限。該分局提醒,於110年1月8日至110年7月9日前,符合修正後規定條件者,應自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修正生效日(即110年7月9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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