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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各位會計師/顧問您好:想請教購入一些文具用品,銷售額500元,稅額25元,1.可否在營業稅上不扣抵進項稅額,在帳上直接列文具費525元。 2.如果營所稅被調帳看到是否會被國稅局懷疑,而被要求只能認列500元的文具費。以上,感謝回覆。

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有部分店家未主動開立,而且遇有買受人向其索取統一發票時,常會以其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須另加付5%營業稅款,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類此定價未內含營業稅行為已違反稅法規定,店家經通知限期仍未改正者,將遭受處罰。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是含稅之銷售價格,如果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該局進一步表示,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營業稅(即銷項稅額)與銷售額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合計即為定價;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則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舉例說明,標價100元的文具用品,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銷售額95元、營業稅額5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則開立總計1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所以不論買受人是否具有營業人身分,其支付100元的價款,店家就應開立100元的統一發票。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依標示的定價收取價款,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上網購物日漸普遍,消費者不出門也能輕鬆購物;惟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無實體店面」的賣家,當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即應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若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該局進一步說明,賣家如同時運用不同的平台或透過臉書、自架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額應以所有網路平台及社群媒體之銷售額加總計算。舉例說明,陳小姐110年1月透過臉書平台銷售貨物7萬元,同時透過蝦皮購物平台銷售貨物3萬元,陳小姐110年1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合計10萬元,已超過8萬元營業稅起徵點,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另陳小姐除以網路平台銷售商品,如亦透過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則無論銷售額大小,均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該局呼籲,「無實體店面」的網路賣家每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請辦理稅籍登記,若未辦理經查獲將涉及行為罰及漏稅罰等罰則。如已在網路銷售貨物、勞務之賣家尚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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