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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民眾消費型態改變,市面上出現「無酒精啤酒」產品;無酒精啤酒雖可能不屬於菸酒稅課稅範圍,但如符合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之設廠機製清涼飲料品,國內產製廠商仍須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始可產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稅酒品係指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因此,無酒精啤酒的酒精成分如未超過0.5%,則不屬於菸酒稅法所稱的酒類製品,免課徵菸酒稅;反之,若酒精成分已超過0.5%,則應課徵菸酒稅。該局進一步說明,無酒精啤酒之酒精成分未超過0.5%,雖不用課徵菸酒稅,但如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內容量18%,則屬於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因此,國內產製廠商如欲生產酒精成分未超過0.5%的無酒精啤酒,應於開始產製前先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規定期限申報及繳納貨物稅,以免受罰。(資料來源:財政部)

高雄市民陳女士來電詢問,她的先生於去年(109年)10月間贈與本人(陳女士)及女兒A君,金額分別為500萬元及200萬元,惟於今年7月間不幸往生,該2筆贈與是否要列入遺產稅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又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免課贈與稅。然基於租稅公平正義,為防止規避遺產稅的課徵,乃特別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位繼承人及該等順序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該局說明,陳夫於109年10月間分別匯款500萬元贈與配偶陳女士、200萬贈與女兒A君,因贈與陳女士之財產為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而贈與女兒A君之金額則未超過220萬元,為免稅之贈與,故陳夫於109年度無須繳納贈與稅。而陳夫於今年死亡,其生前贈與陳女士500萬元及女兒A君200萬元計700萬元,核屬陳夫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行為,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須將陳夫生前700萬元之現金贈與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視為遺產」之規定,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行為,縱使贈與時是不計入贈與總額或免稅之贈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以免遭到補稅、處罰。(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9年4月13日公告延長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限至109年6月30日止,若納稅義務人採委託取款繳稅者,國稅局將於109年7月初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應自結算申報截止日 (109年6月30日)起至提兌日止,於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內預留足夠金額。經稽徵機關提兌無著案件,如屬資料填寫錯誤或於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存款不足者,應自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方式繳納綜合所得稅,常因存款帳戶餘額不足、填錯帳號或誤使用已結清帳戶辦理轉帳繳稅,使得轉帳繳納稅款不能足額提兌,事後接到補繳稅單,則需額外負擔因遲延繳納稅款而加計之利息,讓轉帳繳稅的便利性大打折扣,請納稅義務人留意在提兌日前要檢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要有足夠餘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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