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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坊間盛行的夾娃娃機、加水站與自助洗衣店等無人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稽機關辦理稅籍登記。該所進一步表示,該等業者如果機台放置不同處所,除另設有專責管理處所應於該處所辦理稅籍登記外,可比照自動販賣機登記方式,擇一營業處所申辦稅籍登記,並填表申報機台數量、種類、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以簡化行政程序。該所提醒,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如經查獲有逃漏稅事實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營業,另就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該所呼籲未辦稅籍登記之營業人,應儘速補辦登記,如涉有漏稅情事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Q:會計師好,我想詢問印花稅與營業税差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5歲以下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每名子女可扣除12萬元,但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現行為670萬元)。  該局說明,父母倘均有「因故」不能扶養其5歲以下子女之情事,而由祖父母實際負擔扶養義務,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之規定,且無首揭3種情形者,得依同條項第2款第3目之6規定,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所稱「因故」,係指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形之一;除死亡外,其餘情形應於辦理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例如5歲以下幼兒之父母均因在監服刑而未能履行扶養義務,而與祖母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並由祖母實際負責扶養,其祖母即可提示幼兒父母在監證明文件以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其5歲以下子女之權利義務,而由祖父母以外之人依民法第1094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等規定擔任其子女之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妥監護登記者,該監護人如有實際扶養該5歲以下之受監護人,且無首揭3種排除適用之情形,其依所得稅法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之規定,將該5歲以下之受監護人列報為其受扶養親屬,得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例如5歲以下幼兒之父母、祖父母均已死亡,經法院選定伯父為監護人,如符合前述說明,該伯父亦可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憑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欲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者,應確實注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之權益。(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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