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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簡化退稅手續,請尚未辦理轉帳退稅之營利事業,可隨時於辦公時間內洽所轄稽徵機關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申請,而且只要申請填寫一次即永久有效,不必逐年申請。該所進一步說明,欲申請者可先行電洽所轄稽徵機關營所遺贈稅股之直撥退稅承辦人,將「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以寄送或傳真方式至營利事業,詳細填妥同意書各欄位、加蓋大小章並附上金融存摺封面影本,親自遞送、郵寄或傳真方式(04-23051167)至所轄稽徵機關登記後,自下一次核定退稅時,國庫即能在第一時間將退稅款直接轉入公司之帳戶,營利事業無須再派員至所轄稽徵機關領取退稅支票,再至金融機構存入帳戶,免除支票遺失或冒領之風險,亦可節省徵納雙方成本,並提升效率。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規定外,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為協助民眾正確報稅,該所將常見未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常見類型整理如下,提醒民眾注意: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仍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二、因房屋、土地交易係虧損,誤認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三、誤以為交易日及取得日係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誤認其交易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四、誤以為交換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五、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六、誤認非自行交易(如法院拍賣)房屋、土地或交易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不屬新制課稅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七、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105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八、誤以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之房屋、土地,如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定(簡稱奢侈稅)免稅,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九、自行認定交易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分區證明或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十、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但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十一、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其他信託財產(如存款)取得之房屋、土地,後續交易房地時,誤認以訂定信託契約日為取得日而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應於申報期限內如實申報,避免遭補稅處罰。如已逾申報期限,倘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Q:1.想請問我司向個人承租土地、再將土地租給A公司,A公司負責建造但建造成本攤提至與我司的租金,我司若想將建造好的建築物,部分再租回當辦公室使用,請問是可行的嗎?或是會有甚麼稅務的疑慮? 2.承上,若我司透過其他公司戶去租回,是不是就比較不會有問題? 3.承上,若我司透過個人非公司戶去租回,稅務上會有比較優惠嗎?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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